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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金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更一字第2號原 告 宋承霖

柯昱任邱楨幀楊成鈞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韻婷、林耿宏、王晨桓、林若蕎、張睿志、林敬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王韻婷、林耿宏、王晨桓、林若蕎、張睿志、林敬智最新戶籍謄本(非記事省略戶籍謄本),並以書狀陳報其住居所地址,以為書狀繕本之送達。

二、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之聲明未具體明確,縱為勝訴判決,亦無法執行,請以書狀更正:

⒈請以附表彙整附件1所示虛擬通貨買賣契約關係(需標明各

該購買人、金額、時間),並請統一彙整原告宋承霖、柯昱任、邱楨幀、楊成鈞各自購買之金額(應提出計算公式)。

⒉請以附表彙整標明被告王韻婷就附件1所示虛擬通貨買賣契

約關係應各自返還原告宋承霖、柯昱任、邱楨幀、楊成鈞各之金額(應提出計算公式)。

⒊請以附表彙整標明被告就附件1所示虛擬通貨買賣契約關係

應各自連帶返還原告宋承霖、柯昱任、邱楨幀、楊成鈞各之金額(應提出計算公式)。

三、請重新提出內容清晰、堪以辨識、完整無缺漏之附件1所示虛擬通貨買賣契約全部文件影本,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民事起訴書、補正書及全部書狀之電子檔請一併傳送至電子郵件信箱:tpd0000000icial.gov.tw○○○○○○○○○○,書狀電子檔請均以「Word文字檔」寄送,勿轉換成PDF檔、純文字檔或壓縮檔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日期:202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