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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金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140號原 告 林俊竹

林靜苑林厚成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季堯律師

湯詠煊律師複代理人 王君任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皓翔律師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被 告 曾耀鋒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 押中)張淑芬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顏妙真

陳振中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潘志亮

黃繼億李耀吉劉舒雁許峻誠黃翔寓詹皇楷

李寶玉李凱諠

鄭玉卿

洪郁璿

洪郁芳

許秋霞

陳正傑

陳宥里呂汭于(原名呂明芬)

陳君如李毓萱王芊云

潘坤璜陳振坤上 一 人 陳筱屏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眉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所載,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關於承受訴訟等事宜,仍有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