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140號原 告 林俊竹
林靜苑林厚成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季堯律師
湯詠煊律師複代理人 王君任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皓翔律師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被 告 曾耀鋒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 押中)張淑芬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顏妙真
陳振中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潘志亮
黃繼億李耀吉劉舒雁許峻誠黃翔寓詹皇楷
李寶玉李凱諠
鄭玉卿
洪郁璿
洪郁芳
許秋霞
陳正傑
陳宥里呂汭于(原名呂明芬)
陳君如李毓萱王芊云
潘坤璜陳振坤上 一 人 陳筱屏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眉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所載,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關於承受訴訟等事宜,仍有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