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108號原 告 趙日慶被 告 李牧耘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撤回本件訴訟並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芮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