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120號原 告 蕭俊傑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複 代理人 白丞哲律師被 告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儲國衡被 告 儲開軒共 同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複 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被 告 沈于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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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芸君律師朱俊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8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