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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金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216號上 訴 人 林宜佩

謝寬明賴昭勳(原名賴沼勳)

方湘雯石守嚴黃啓洲廖明山陳祈方黃建佳張麗淑賴增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投信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詳如附表所示)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671,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54,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啓銓附表:項次 上訴聲明 1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林宜佩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2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林宜佩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3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賴昭勳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4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賴昭勳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5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謝寬明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6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謝寬明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7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方湘雯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8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方湘雯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9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石守嚴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10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石守嚴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11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黃啓洲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12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黃啓洲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13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廖明山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14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廖明山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15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黃建佳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16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黃建佳262,642元及懲罰性賠償金5,1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17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陳祈方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18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陳祈方161,541元及懲罰性賠償金8,0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19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張麗淑14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9,2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20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張麗淑9,225元及懲罰性賠償金9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21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賴增文6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1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22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賴增文7,103元及懲罰性賠償金3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