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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金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89號原 告 孔繁捷訴訟代理人 嚴嘉豪律師被 告 儲國衡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儲開軒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邱錞榆律師複代理人 薛祐珽律師被 告 曹致軒訴訟代理人 呂緯武律師被 告 沈于揚

陳政傑

送臺北市○○區○○○○○0號信箱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辜靜怡

曹瑄芷

翁澄宏

林志隆

陳世昌

林素真張家瑋賴建川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0樓曾義勝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世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下列事項:㈠追加被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富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暨杜瑞雲之地址、身分證字號。

㈡對上開追加被告主張之聲明、原因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並提出相關證據。

㈢按追加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原告起訴狀列陳世昌為被告,惟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書狀均未列陳世昌為被告,請確認是否漏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