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89號原 告 孔繁捷訴訟代理人 嚴嘉豪律師被 告 儲國衡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儲開軒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邱錞榆律師複代理人 薛祐珽律師被 告 曹致軒訴訟代理人 呂緯武律師被 告 沈于揚
陳政傑
送臺北市○○區○○○○○0號信箱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辜靜怡
曹瑄芷
翁澄宏
林志隆
陳世昌
林素真張家瑋賴建川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0樓曾義勝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世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下列事項:㈠追加被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富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暨杜瑞雲之地址、身分證字號。
㈡對上開追加被告主張之聲明、原因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並提出相關證據。
㈢按追加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原告起訴狀列陳世昌為被告,惟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書狀均未列陳世昌為被告,請確認是否漏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