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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金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83號原 告 吳凱旋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顏伯勳律師被 告 呂政緯訴訟代理人 鍾慶禹律師複 代理人 蔡旻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 如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