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320號聲 請 人 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即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8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前就附表所示及其餘14張股票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113年9月10日所為判決,未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判決而有裁判脫漏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核無不合。爰依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4-8 1 500 002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469-5 1 250 003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1882-3 1 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