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034號聲 請 人 友琛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興容代 理 人 李秀芳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人人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日、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面額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票據號碼QN224695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人人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日、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面額新臺幣(下同)一萬二千六百元、票據號碼QN224695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五一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鈞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人人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一一二年十月十日、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面額一萬二千六百元、票據號碼QN2246950號之支票,經本院以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五一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