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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364號聲 請 人 邱少華應受監護宣告 之 人 張月嬌關 係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姚淑文上列聲請人變更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輔助宣告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人乙○○之子,乙○○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輔宣字第16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人,選定聲請人為乙○○之輔助人。然乙○○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法聲請變更宣告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14條第1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5條之1第3項、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第1款至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載明「所謂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亦即經醫師診斷或鑑定明顯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例如:植物人、重度精神障礙或重度智能障礙者,明顯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者為之」。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輔宣字第16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另本院囑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就乙○○之精神狀況進行鑑定,經鑑定人綜合乙○○之生活史、疾病史、身體及精神狀態檢查結果認為:乙○○係一失智症患者,最近一次之臨床失智量表得分已達重度失智程度,依鑑定會談情形,鑑定人認為乙○○已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是亦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且該狀態亦屬不可回復等語,有該院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本院調查筆錄存卷可稽,堪認乙○○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符合受監護宣告之要件,爰依法宣告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本院斟酌聲請人為乙○○之子,核屬至親,當能盡力維護其權利,並予以適當之照養療護,且有意願擔任乙○○之監護人,有本院調查筆錄在卷可參,復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6月23日北市社障字第1143110087號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4年7月10日高市社老福字第11435545900號函附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114年7月16日晟台成字第1140148號函附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附卷足查,爰選定聲請人為乙○○之監護人,並指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保障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權益。又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且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裁判案由:變更為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