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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550號聲 請 人 胡雪受監護宣告之人 黃智勇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智勇就被繼承人黃薯種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遺產分割,分割方法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智勇之財產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智勇於民國82年1月19日經本院以81年度禁字第50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由其父親黃薯種、母親黃林芍玉擔任監護人,嗣黃林芍玉、黃薯種分別於102年、114年間死亡,經本院於114年6月2日以114年度監宣字第333號裁定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關係人黃淑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為辦理黃薯種之遺產分割事宜,請求准許聲請人代理黃智勇以平均繼承之方式即按應繼分比例分割被繼承人黃薯種所遺之全部遺產,及辦理繼承、分割登記、開戶、移轉、交付黃薯種之存款、有價證券,及結清黃薯種之帳戶等一切法律上必要行為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有準用,民法第1113條第1項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33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陳報財產清冊備查函、戶口名簿、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未清償債務-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申報案件收據、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不動產分割方法,係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尚無顯失公平之情,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相符,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聲請人請求本院許可處分其餘存款、有價證券、辦理結清帳戶部分,此並非前揭規定須經法院許可之範疇,聲請人僅須本於黃智勇最佳利益酌為處理即可,是此部分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準此,監護人自應妥適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並使用於受監護人照護所需費用,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附表:被繼承人黃薯種所遺之不動產編號 內容 土地 地段 地號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深坑區萬順寮段萬順寮小段 129-11 1/192 2 新北市深坑區萬順寮段萬順寮小段 129-12 1/192 3 新北市深坑區萬順寮段萬順寮小段 129-13 1/192 4 新北市深坑區阿柔坑段向天湖小段 114-5 1/24 5 新北市深坑區阿柔坑段南邦寮小段 40-3 1/192 6 新北市深坑區阿柔坑段南邦寮小段 40-8 1/192 7 新北市深坑區阿柔坑段南邦寮小段 79 1/192 8 新北市深坑區永安段 12 1/192 9 新北市深坑區永安段 12-1 1/192 10 新北市深坑區永安段 15 1/192 11 新北市深坑區永安段 15-1 1/192 12 新北市深坑區永安段 15-2 1/192 13 新北市深坑區永安段 16 1/192 14 新北市深坑區永安段 17 1/192 15 新北市深坑區永安段 18 1/192 16 新北市深坑區永安段 19 1/192 17 新北市深坑區永安段 20 1/192 18 新北市深坑區永安段 21 1/192 19 新北市深坑區永安段 22 1/192 20 新北市深坑區永安段 22-1 1/192 21 新北市深坑區文山段 450 1/384 22 新北市深坑區文山段 462 1/384 23 新北市中和區民利段 445 1/24 24 桃園市龜山區龍壽段 80 1/1 25 桃園市龜山區龍壽段 100 1/1 26 桃園市龜山區龍壽段 101 1/1 27 桃園市龜山區龍壽段 104 1/1 房屋 門牌號碼、房屋稅籍編號 權利範圍 28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1/1 29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1/1 30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1/1 31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1/1 32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1/1 33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1/1 34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1/1 35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1/1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