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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破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更一字第3號聲 請 人 葉玲萍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7有關債權人「星辰(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