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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破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更一字第4號聲 請 人 朱紀周代 理 人 林聖鈞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關於構成聲請人破產財團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9,135,502元(計算式:5萬元×30月+45萬4,895元+65萬2,243元+213萬770元+14萬3,759.2元×30.59=913萬5,50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