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4號聲 請 人 吳中義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據繳納聲請費。據聲請人自陳:其名下並無任何財產、不動產及任何存款(見破卷第9頁),且據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明細表所示,聲請人財產僅有2臺老舊車輛,現值共新臺幣(下同)20元,則本件破產財團價額顯然未滿1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75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