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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5號聲 請 人 若真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俐人(即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等件,致本院無法認定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數額進而核定其價額並確認聲請人補繳聲請費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以本院114年度破字第15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裁定所載事項,並據此查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及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詎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雖自行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並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惟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致本院仍無從知悉聲請人現有財產為何及判斷是否足以構成破產財團等情形。本院復於114年11月10日命聲請人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於114年11月13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已屬逾期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