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7號聲 請 人 葉秀畇(即英屬維京群島商天材創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天材創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破產係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全部債權人獲得公平之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其事之程序。破產應就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分配,其目的則使全部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破產財團即為依破產程序分配與破產債權人之破產人所有財產之總稱,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其標的價額宜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以計徵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出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聲請人應提出財產清冊(應記載資產現值,並就各項財產提出證明文件及「交易市值」之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債權人名冊(應補充記載清償期及提出債權證明)、債務人名冊(應提出相關證明),補正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並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