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7號聲 請 人 葉秀畇即英屬維京群島商天材創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天材創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第89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9條第1 項、第334 條固有明文。惟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臺抗字第325號判例意旨參照)。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惟破產目的,係透過清理程序,將可分配之破產財產之財產平均分配於各債權人,使各債權人得以平均受償,而未受償部分之請求權則視為消滅。是以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天材創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結束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台灣分公司(即相對人)營業,業已辦理相對人廢止登記,清算人並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聲請清算人就任,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相對人因經營不善,積欠總公司龐大債務,已無法繼續經營,相對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補正申請書後所附相對人債權人清冊僅記載Cambrios Film Solutions Corporation
(BVI)為唯一債權人,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即無宣告破產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