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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8號聲 請 人 沈佩君即天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天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主張構成相對人天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零,屬未滿新台幣(下同)1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750元。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