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5號聲 請 人 台灣睿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悅寧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所載,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542萬6,957元及歐元3.99元【以聲請破產時即民國114年5月9日臺灣銀行歐元現金賣出牌告匯率(歐元1元兌換新臺幣34.62元)折算,歐元3.99元相當於新臺幣138.1338元(計算式:3.99×3
4.62=138.133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