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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55號上 訴 人 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清祥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吳美萱律師被 上訴人 玉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建國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陳奕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林志洋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于涵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