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22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鄭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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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敬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5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3月13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