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238號上 訴 人 林宜榮被 上訴人 蘇彥彰
陳世岳訴訟代理人 楊大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01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7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上訴人蘇彥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因保險契約所生糾紛,與訴外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公司)涉訟(案列: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小上字第1號【原審案號112年度東保險小字第1號】、112年度保險小上字第1號【原審案號112年度東保險小字第3號】,以下合稱系爭訴訟事件)。然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僅有董事長得對外代表富邦人壽公司,被上訴人陳世岳並非富邦人壽公司之董事長,無權代表或代理該公司,竟出具委任狀,委任被上訴人蘇彥彰為系爭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蘇彥彰因而無權代理、擅自以富邦人壽公司訴訟代理人身分於系爭訴訟事件應訴,造成上訴人損害。每案、每一審級代理訴訟,應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濫訴裁罰規定類推計算),系爭訴訟事件合計4審級,應賠償上訴人12萬元。爰依民法第110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2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上訴人答辯:㈠被上訴人陳世岳辯稱:被上訴人陳世岳自民國112年2月1日任
職富邦人壽公司之總經理即經理人迄今,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及富邦人壽公司組織規程第4條,得於職務範圍或授權範圍內為一切訴訟上行為,故其以總經理身分委任被上訴人蘇彥彰為系爭訴訟事件訴訟代理人,於法有據等語。
㈡被上訴人蘇彥彰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前具狀辯稱:被上
訴人陳世岳為富邦人壽公司總經理,依法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權限,被上訴人蘇彥彰依法受任擔任系爭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且經承審法院准許訴訟代理,並非無權代理,更未對上訴人造成任何損害等語。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補稱: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公司法為民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等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按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民法第110條定有明文。
所謂法律行為,係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其目的在使當事人內心之意思藉由意思表示表達,進而發生其所欲發生之法律效果而言。次按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公司法第8條第2項、民法第555條定有明文,是以公司設置之經理人,因經理人所任事務涉訟者,得以經理人為法人之法定代理人起訴或被訴(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98號、85年度台上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上訴人陳世岳自112年2月1日起為富邦人壽公司之經理人,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存卷可考(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保險小字第1號卷第57頁至第58頁),又系爭訴訟事件均係上訴人對富邦人壽公司起訴請求給付保險金之訴訟,業據本院調取系爭訴訟事件案卷查閱無訛,核屬因富邦人壽公司人身保險業務衍生爭議,自屬經理人所任事務範圍內之事項,則被上訴人陳世岳既為富邦人壽公司之經理人,自有代表富邦人壽公司應訴權限。準此,被上訴人蘇彥彰受被上訴人陳世岳之委任擔任系爭訴訟事件訴訟代理人,顯非無權代理,上訴人主張實屬誤解。又上訴人指摘原審誤未優先適用特別法即公司法云云,顯係忽視原審適用公司法第8條第2項所為之論斷,核無可取。
㈡再者,被上訴人均僅係單純於系爭訴訟事件中應訴,未曾以
富邦人壽公司之名義為任何意思表示而與上訴人形成私法上關係,亦即,被上訴人未曾以富邦人壽公司名義與上訴人為法律行為。是上訴人本件主張顯與民法第110條「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要件不符。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10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2萬元暨法定遲延利息,核屬無據。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或陳述,經本院審酌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吳佳樺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