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35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漢博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孟桓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被 上訴人 陳昌宏
周曉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複代理人 蔡鎮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