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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35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漢博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孟桓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被 上訴人 陳昌宏

周曉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複代理人 蔡鎮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