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398號上 訴 人 王小蘭訴訟代理人 陳修勲被 上訴人 林詩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37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佰捌拾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民國114年

1月1日起依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繳納裁判費,上訴則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及第77條之16第2項前段亦分別有明定。末按當事人在第二審法院提起追加之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63條及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自明。

經查,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分別為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區分所有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2樓及4樓之所有權人,系爭建物頂樓平臺(下稱系爭平臺)為兩造及其他系爭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惟被上訴人前竟擅自破壞系爭平臺之防水層,上訴人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因系爭平臺所有權受侵害所產生之損害及請求被上訴人復原系爭平臺之防水層,並於原審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萬2,000元。㈡復原防水層施作(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3790號卷第15、65頁)。嗣原審審理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就原判決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萬2,750元及請求被上訴人復原系爭平臺防水層部分提起上訴,另主張被上訴人破壞系爭平臺,致其所有之系爭建物2樓發生漏水現象,擺放於系爭建物2樓內之衣櫃亦因此發生損害,因而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賠償其因系爭建物2樓所有權遭侵害而發生之損害4萬5,874元及上開衣櫃所有權遭侵害而發生之損害4萬376元,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依證1所示之工法,修復系爭平臺之防水層,至未被破壞前之狀態。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萬9,000元(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9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07、111頁)。經核上訴人於本院聲明第㈡項,係請求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指定之方法修復系爭平臺防水層,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預估之修繕費用為據,而使用上訴人所指定之方法修繕系爭平臺防水層估計須花費3萬8,000元等情,業據上訴人提出鑫世軒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為證(本院卷第39頁),是上訴人於本院聲明第㈡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萬8,000元。又關於上訴人於本院聲明第㈢項部分,其中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因系爭平臺所有權遭侵害而發生之損害1萬2,750元,乃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日後修繕系爭平臺防水層時,上訴人須到場監工所產生之額外支出及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本院卷第41、110至111頁),經核此與上訴人於本院聲明第㈡項之訴訟目的不同、經濟利益亦非一致,故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請求內容仍應與上訴人於本院聲明第㈡項所為請求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萬7,000元(計算式:38,000+99,000=137,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扣除上訴人原就其上訴部分已繳足之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後,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80元(計算式:3,030-2,250=780)。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賴仁祥法 官 黃柏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捷容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