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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414號反訴原告即被 上訴人 謝如薏訴訟代理人 簡鳳儀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毅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反訴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反訴裁判費2,250元,爰依法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至反訴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