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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41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415號上 訴 人 邱文彥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被上訴人 林建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16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不相識,詎被上訴人自民國111年9月4日起,以連結網際網路之方式,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Toyota Corolla俱樂部」網站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連線組配線都花不起的人」、「修車花不起」、「方向機邱,修不起就換車啦」、「那你知道客家人為什麼不喝溫開水嗎?」、「你是小粉紅玻璃心是嗎?...你拍人家的車說故意佔停車位,想用無知的網路鄉民去霸凌修車廠,...!油很貴乖乖的待在苗栗國不是很好嗎?」、「果然領18%客二代就是不一樣,書讀得高講話都笑裡藏刀,一台老可方向機可以糾節多久」、「你還是去搞你的方向機吧,X家人」、「你連買方向機的錢都沒有了,...,一支方向機是要糾節多久啦…不用故意在那假道德,假正義,社會上就是您這種人最讓人看不起」、「方向機你都花不下去了,你怎會買引擎?」、「住苗票國的X家人,方向機好棒喔,要凹保固凹不到...現在公審不成,找人亂出氣一支方向機是要糾節多久啦,苗栗國的邱先生X家人」等留言。另被上訴人於113年2月21日(刻意標註上訴人)、2月22日、3月9日(刻意標註上訴人),又基於妨害上訴人名譽之故意,以其臉書帳號,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公開社團群組「Toyota Premio Racing Club團購二手交流區」,以管理員身分張貼不起訴處分書內容,並貼文誹謗、侮辱上訴人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如果你是玻璃心患者建議別在網路上發言」、「一支方向機是要糾節多久啦」、「讓你們失望了,有狗在吠」、「最可笑是以超過半年你還提告,一點常識,知識都沒有,超過半年還提告...方向機修好了嗎???-與邱文彥」、「你是不認識字嗎?」、「真的是要打你兩次臉你才爽是嗎?你真的很可悲」、「玻璃心掉滿地」、「沒自信又玻璃心」之不實及貶低之文字。嗣被上訴人再於同年3月22日、3月24日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之「漫遊者聯盟 WandereRGaming」社群網站貼文,貼文散佈「客家人邱先生...~記得多喝涼水喔」、「記得要喝涼開水喔」等留言,繼續暗諭侮辱上訴人是「小氣鬼」,要多喝涼水等情。被上訴人上開公開貼文內容均虛偽不實,實上訴人長年經商收入佳,自無「花/修/買不起方向機」之情,方向機也早就換新,何來糾結方向機、沒錢、小氣(鬼)之事?另上訴人根本無「拍人家的車說故意佔停車位」之行為,係曾在台北處理他事時,因見有店家違規停車在人行道上,遂拍攝提醒店家並無檢舉;況被上訴人曾在臉書貼文:「我住台北市常被說住天龍國的天龍人這才是貶低吧」,顯見被上訴人明知「天龍國」、「苗栗國」等都是貶低之文字,其仍故意貼文貶低上訴人:「待在苗栗國不是很好嗎?」、「住苗栗國的X家人」,是被上訴人上開不實及詆譭上訴人之貼文,明顯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並造成上訴人非財產上之損害,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上訴人上開不實且貶低、歧視、嘲諷、詆譭上訴人之貼文留言,足以貶損上訴人之人格社會評價。被上訴人於臉書網頁上標記上訴人,指名道姓辱罵上揭不堪字眼,供不特定人瀏覽、轉存,亦在車友間轉傳,造成上訴人氣憤難平、睡難安穩,致上訴人精神上受到莫大痛苦。被上訴人於前揭時、地在臉書公開張貼上開言論,已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致閱覽大眾經由前後留言觀之,自會認上訴人因為是客家人身份,又住在苗栗,讓大眾認為住在苗栗,且對客家人是一種恥辱,係惡意之侮辱、漫駡行為,其內容不僅使上訴人主觀上感覺受到屈辱,客觀上亦足以貶損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而損及上訴人名譽。被上訴人之故意不法侵害行為,與上訴人之名譽權及人格權受損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對於「那你知道客家人為什麼不喝溫開水嗎?」之發言,是因為上訴人上一篇之回覆,伊以為上訴人在生氣,想說講冷笑話想緩和氣氛。對於「你是小粉紅玻璃心嗎?」之發言,上訴人一直覺得伊叫上訴人客家人邱先生意有所指,對伊來說就只是一個稱呼,伊也會稱呼伊朋友為阿美族李先生,對方也反稱呼伊平地人林先生,對於上訴人一直糾結客家人這件事,伊認為上訴人很玻璃心,然玻璃心只是網絡術語形容一些人的內心脆弱敏感,像玻璃一樣,容易受到傷害打擊。對於「修車花不起想用100元做1,000元的事情」之發言,伊覺得只是陳述事實,並沒有污辱上訴人之意思,因為伊跟百士威之老闆很熟,伊是根據上訴人之臉書及老闆和網友告訴伊之事情回的,上訴人將其跟老闆吵架之內容PO文在爆料公社,但汽車零件之保固,是原零件廠商保固該零件,拆裝的工資費本來就要給修車師傅的,上訴人連定位的錢都想要叫老闆出。對於「方向機你都花不下去了你怎麼會買引擎,工資比方向機更貴ㄟ」之發言,伊不理解哪裡有侮辱到上訴人,上訴人跟百士威之老闆為了幾千元工資跟定位之事情可以在臉書上公審對方發6集的文章,伊不認為上訴人會花10萬元買引擎是很正常的邏輯。對於「有狗在吠代表我還行」之發言,這是周杰倫看完泰勒斯演唱會後對鄉民說的話,已成為網路用語,並沒有指特定人士是狗,而是一種嫉妒賢才,不招人妒是庸才的感覺。對於「今日全台天氣炎熱記得喝涼水喔」之發言,上訴人發文之照片是伊的車,才特別進去看文章,那幾天雖然是3月,惟全台天氣炎熱,天氣熱應該不會請人家要記得喝熱水,喝涼水才是正常的關心。對於「你是不認識字嗎?」之發言,是因為上訴人提告的時間超過時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且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就覺得他看不懂公文,都駁回2次了為什麼還要再申請,浪費司法資源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可資參照。次按言論自由為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名譽權亦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該二基本權並無絕對位階高低之別,而對基本權之限制,需符合憲法第23條「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規定。關於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涉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衝突,法院於具體個案應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衡量,決定何者應為退讓。再者,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是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評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臉書發表貼文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語

誹謗、侮辱上訴人,已造成上訴人名譽權及人格權受損云云,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⒈被上訴人雖貼文發表如附表編號1-3、6-12所示言語,惟參酌

兩造於臉書之前後留言貼文,上訴人:「請問~老闆知道哪一家修車廠換方向機總成,連工帶料含定位只要幾千塊?可以跟我說嗎?」、被上訴人:「邱文彥,幾千塊的去那生啊?要幾千元就自己換不就好了」、上訴人:「林建宏,看看你說了什麼?(3個笑臉)」、被上訴人:「邱文彥,我說的是材料幾千元沒錯啊怎麼樣有什麼問題?有說完工價嗎?連線組配線都花不起的人別四處說是自己玩T牌老車的人」、被上訴人:「原來你是去爆係公社PO文說人家佔車位的客家人邱先生一台老可方向機糾節了好幾年老可社團裡的大人物,好啦我認輸跟你這種大人物也沒什麼好說的就是一位標準的x幫修車花不起想要用100元做1,000元的事這樣就自己開修理廠就好開什影印店!」、上訴人:「林建宏,你為什麼要把昨天~自己的對話刪除了呢?這樣講話有失公平!」、被上訴人:「邱文彥,昨天會錯意了啦歹勢歹勢以為是另一個人,是有人提醒我才想起來你是老可鼎鼎大名的方向機邱,修不起就換車啦新車很好開啊」、被上訴人:「邱文彦,那句話針對客家人?你是小粉紅玻璃心是嗎?你這人發文才是有所目的!你截我發文的圖那發文我是發在爆係社團上的,當中有很多人留言說是方向機的事情,我看了留言後才發文,你還說我是那修理廠的親友團...真的是無言以對,事情過了那麼久你現在跑來LA社團故意發文來噹我,看來你真的是圖謀不軌把在爆係回你話的人一一截圖下來然後故意發文噹人,有本事把你在爆系發的文跟留言全貼出來,你拍人家的車說故意佔停車位,想用無知的網路鄉民去霸凌修理廠,但人家有繳停車費啦,也不構成路霸,還特地跑上來偷拍!油很貴 乖乖的待在苗栗國不是很好嗎?」、上訴人:「林建宏,請你先搞清楚~是你先噹我的~我覺得很疑惑為什麼~你說的會這麼便宜?所以才會問你呀?所以不能問你嗎?請問我該在什麼地方問你呢?你會比較覺得適合?這個社團有很多專業的人士~一起討論不是很好嗎?如果你在這邊賣東西~大家都能問你嗎?我能問你嗎?有些事情一碼歸一碼~偏偏喜歡混為一談!你講的這麼多證據拿出來吧!請您有1分證據說1分話!從頭到尾~我都很客氣地跟你說話!您呢?」、被上訴人:「邱文彥,你才搞要搞清楚,回你那句話是在爆係社團 不是在這裡!請問我賣的是方向機嗎?你是要討論什麼?你要討論自己不會發文章嗎,跑來我用引擎的文來跟我說方向機,你是有何居心?擺明的就是找麻煩不是,還回我話客氣欸笑死,你說的每句都話中有話,果然領18%客二代就是不一樣書讀得高,講話都笑裡藏刀,一台老可方向機可以糾節多久,我有去殺肉廠買一支送你好了,地址不用給我,我知道你的店面在那用貨運寄給你!」、上訴人:「購買這顆引擎~給你指定廠家安裝...連工帶料...有保固嗎?保固時間是?」、被上訴人:「邱文彥,不告訴你,這是秘密,裝這引擎你的方向機有可能一星期壞一支」、上訴人:「林建宏,你是不敢告訴大家吧?保固多久呢?你不是賣全新品嗎?這樣大家怎麼放心跟你買呢?我幫大家問總可以吧?」、被上訴人:「邱文彥,不用你雞婆,我跟買家知道就好你還是去搞你的方向機吧x家人」、上訴人:「林建宏 你就是不敢說?你怎麼了?保固多久呢?有沒有保固?自己賣全新的引擎都不敢說保固?車友一定很想知道!現在我跟你講引擎保固的疑問,你卻一直講方向機?你還好嗎?身體有沒有不舒服?記得身體要保重!」、被上訴人:「邱文彦,對你一沒有答案我為什麼要跟你說,東西你買的嗎?你連買方向機的錢都沒有了,不要人家喝湯你在旁邊喊燙,一支方向機是要糾節多久啦,我賣的東西我跟買家知道就好為什麼要公開,不用故意在那假道德,假正義,社會上就是你這種人最讓人看不起」、「邱文彦,還有啦方向機你都花不下去了你怎會買引擎?工資比方向機更貴欸?你花的下去嗎?捨不得花錢老可就開到報廢去折5萬換新車就好,別在糾節了」、上訴人:「對你一沒有答案,我為什麼要跟你說,東西你賣的嗎?方向機的事都沒有你的事,不要人家喝湯你在旁邊喊燙,一支方向機,我和我的廠家知到就好,不用故意在那假道德,假正義,社會上就是有這種人最讓人看不起!」、被上訴人:「邱文彦,你怎麼把你自己的形容的那麼好,好棒棒喔,住苗栗國的x家人,方向機好棒喔,要凹保固凹不到,只能換算里程來說自己的委屈,然後拍人照片放爆料公審,現在公審不成,找人亂出氣一支方向機是要糾節多久啦,苗栗國的邱先生x家人,苗栗市中正路109x號xx影印店!」,有上訴人提出之留言貼文截圖照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1-24、27-29、31-35、37-41頁),顯見兩造係就方向機之事予以爭執,被上訴人於兩造爭執下而發表如附表編號1-3、6-12所示言語,被上訴人乃基於上開之基礎事實而為評論,其指摘上訴人之事既有所本,而非全然無據或憑空捏造,尚難認其有故意虛構事實而對上訴人為不實之指訴,縱前揭言論有讓上訴人感受到不舒服,亦難認被上訴人有何故意或過失貶損上訴人之社會評價。

⒉又被上訴人發表如附表編號4、5、10、11、13-15所示之「玻

璃心」、「客家人」、「苗栗國」、「有狗在吠」言語,其中「有狗在吠」無法特定對象即為上訴人,又「玻璃心」原係使用於PPT網站上之流行用語,其原意係指稱內心狀態敏感之意,尚非明顯輕蔑他人之用語,而「客家人」、「苗栗國」均僅係單純稱呼之詞,均尚難認有貶損上訴人之社會評價。

⒊被上訴人復發表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言語,惟係因被上訴人

收到前案第1次不起訴處分書,發現處分理由為上訴人逾6個月告訴期間,並有被上訴人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6003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灣高檢署)114年度上聲議字第3117號處分書、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續字第11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檢署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069號處分書等件在卷足稽(見原審卷第157-185頁),而認上訴人不熟悉相關法律規定,才為相關言論,被上訴人乃基於上開之基礎事實而為評論,被上訴人指摘上訴人之事既有所本。縱前揭言論有讓上訴人感受到不舒服,亦難認被上訴人有何故意或過失貶損上訴人之社會評價。

㈢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語侵害其名

譽權及人格權,而向被上訴人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並無理由。

五、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淑萍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附 表:114年度簡上字第415號編號 時間 被上訴人在TOYOTA COROLLA倶樂部網頁留言區貼文發表内容 誹謗、侮辱上訴人之不實言論 1 111/9/4 邱文彥 我說的是材料幾千元沒錯阿怎麼樣有什麼問題?有說完工價嗎? 連線組配線都花不起的人 別四處說是自己玩T牌老車的人 上訴人豈會「連線組配線都花不起」?被上訴人故意排謗、侮辱上訴人花不起、沒錢。 2 同上 原來你是去爆係公社P0文說人家佔車位的客家人邱先生 一台老可方向機糾節了好幾年老可社團裡的大人物,好啦我認書 跟你這種大人物也沒什麼好說的 就是一位標準的X幫修車花不起想要用100元做1000元的事 這樣就自己開修理廠就好,開什麼影印店! 上訴人於109年間早已更換(新)過方向機,被上訴人卻一直拿糾結方向機來誹謗、侮辱上訴人修車花不起、沒錢 。 3 同上 邱文彥昨天會錯意了啦,歹勢歹勢,以為是另一個人,是有人提醒我才想起來你是老可鼎鼎大名的方向機邱,修不起就換車啦,新車很好開啊 被上訴人一直拿方向機來誹謗、侮辱上訴人修不起、沒錢。 4 同上 邱文彦 那你知道客家人為什麼不喝溫開水嗎? 被上訴人假借「小氣鬼喝涼水」俚語,暗諷誹謗、侮辱上訴人是「小氣鬼」 5 111/9/5 邱文彦 那句話針對客家人?你是小粉紅玻璃心是嗎?你這人發文才是有所目的!……,看來你真的是圖謀不軌…,你拍人家的車說故意佔停車位,想用無知的網路鄉民去霸凌修車廠,但人家有繳停車費啦 也不構成路霸,還特地跑上來偷拍!油很貴乖乖的待在苗栗國不是很好嗎? ⒈被上訴人以「小粉紅玻璃心」,誹謗、侮辱上訴人是自以為是、不講道理又無法接受批評的人。 ⒉上訴人並無「拍人家的車說故意佔停車位」之行為,只曾在台北處理他事時,因見有店家違規停車在人行道上,遂予拍攝檢舉。被上訴人以該不實言論,誹謗、侮辱上訴人有挑唆網路霸凌之犯法行為。 ⒊被上訴人以「待在苗栗國不是好嗎」,誹謗、侮辱上訴人是沒知識鄉下人、政治立場偏頗。 6 111/9/6 邱文彥 你才搞要搞清楚…還回我話客氣欸 笑死 你說的每句都話中有話 果然領18%客二代就是不一樣 書讀得高講話都笑裡藏刀,一台老可方向機可以糾節多久 我有去殺肉廠買一支送你好了地址不用給我我知道你的店面在那用貨運寄給你! 上訴人之父母、祖父母均無人領取18%,自己講話更未笑裡藏刀。被上訴人誹謗、侮辱上訴人是仰賴長輩18%庇蔭之後代,且小氣、沒錢修不起(糾結方向機)。 7 111/10/1 邱文彥 不用你雞婆 我跟買家知道就好 你還是去搞你的方向機吧 X家人 「X家人」非指「客家人」,實為同髒話消音之負面言論,被上訴人藉此誹謗、侮辱上訴人小氣、沒錢修不起方向機。 8 同上 邱文彥 對你-沒有答案 我為什麼要跟你說 東西你買的嗎? 你連買方向機的錢都沒有了,不要人家喝湯你在旁邊喊燙,一支方向機是要糾節多久啦,我賣的東西我跟買家知到就好為什麼要公開,不用故意在那假道德假正義 社會上就是您這種人最讓人看不起 ⒈被上訴人誹謗、侮辱上訴人小氣、沒錢買不起方向機(一直糾結)。 ⒉被上訴人誹謗、侮辱上訴人是假道德、假正義、社會看不起的人。 9 同上 邱文彥 還有啦 方向機你都花不下去了 你怎會買引擎?工資比方向機更貴欸?你花的下去嗎?捨不得花錢老可就開到報廢去折5萬換新車就好,別在糾節了 被上訴人誹謗、侮辱上訴人小氣、沒錢花不起方向機。 10 同上 邱文彦 你怎麼把你自己的形容的那麼好好棒棒喔_住苗栗國的X家人,方向機好棒喔 要凹保固凹不到 只能換算里程來說自己的委屈 然後拍人照片放爆料公審 現在公審不成 找人亂出氣一支方向機是要糾節多久啦 苗栗國的邱先生X家人 苗栗市中正路109x號 xx 影印店! ⒈被上訴人以住苗栗國的X家人、糾結方向機及凹保固凹不到等不實言論,誹謗、侮辱上訴人是沒知識鄉下人/政治立場偏頗、小氣、沒錢修不起方向機。 ⒉上訴人未曾找人亂出氣,被上訴人以此誹謗、侮辱上訴人幼稚、任性、脾氣壞。 時間 被上訴人在「Toyota Premio Racing Club團購二手交流區」網頁貼文發表之言論内容 11 113/2/21 「如果你是玻璃心患者 建議別在網路上發言」、「一支方向機是要糾節多久啦」、「讓你們失望了 有狗在吠」、「最可笑是超過半年你還提告一點常識知識都沒有」、「方向機修好了嗎???-與邱文彥」 ⒈被上訴人以玻璃心患者言論,誹謗、侮辱上訴人「脆弱」、「有病」。 ⒉被上訴人以糾結方向機、方向機修好了嗎?等言論,誹謗、侮辱上訴人小氣、沒錢。 ⒊被上訴人以「有狗在吠」之言論誹謗、侮辱上訴人對其提告,是「狗 (即上訴人)在吠。 ⒋本案提告並未超過半年,被上訴人藉此誹謗、侮辱上訴人無常識、知識 。 12 113/2/22 「…看不懂所要表達是什麼,可能書讀的少關係!」 「為了一支方向機在那糾節那麼久」 被上訴人以此誹謗、侮辱上訴人書讀的少(即無知識)、小氣、沒錢(糾節方向機)。 13 113/3/9 「你是不認識字嗎?」、「真的是要打你兩次臉你才爽是嗎?你真的很可悲」、「玻璃心掉滿地」、「沒自信又玻璃心」 被上訴人以此誹謗、侮辱上訴人沒讀過書不識字、可悲又脆弱。 時間 被上訴人在「漫遊者聯盟WandereR Gaming 」網頁貼文發表之言論内容 14 113/3/22 「客家人邱先生…~記得多喝涼水喔」、「記得要喝涼開水喔」 被上訴人假借「小氣鬼喝涼水」俚語,暗諷誹謗、侮辱上訴人是「小氣鬼」。 15 113/3/24 「客家人邱先生…記得多喝涼水」 被上訴人假借「小氣鬼喝涼水」俚語,暗諷誹謗、侮辱上訴人是「小氣鬼」。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