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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72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謝瑜璁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張百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謝宜伶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