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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95號附帶上訴人 廖宇博訴訟代理人 劉亞杰律師附帶被上訴人 廖漢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439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或上訴不合法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且上開法規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附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裁定限附帶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並於114年7月7日裁定更正裁判費金額,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附帶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9頁)。附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1至195頁),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李桂英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