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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抗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抗字第67號抗 告 人 粟振庭相 對 人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Modernity Financial Holdings,Ltd.英屬開曼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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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世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863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供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96年11月21日因涉犯偽造文書案件,羈押於士林看守所,又於97年2月25日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個月,於105年7月28日假釋出獄,因此求職困難,謀生不易,名下無財產,申請低收入戶。抗告人嗣於114年5月28日又入監執行,對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確無力繳納訴訟費用,為此提出抗告。

三、查,本件抗告人於原審對相對人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原審於114年9月15日以114年度北補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3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9頁),抗告人逾期仍未補繳,有原審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可稽(見北簡卷第63至67頁),抗告人雖另聲請訴訟救助(即本院114年度北救字第36號),惟本院業已駁回其聲請,並經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屬實,是抗告人既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訴訟救助之聲請並經駁回確定,原審自得駁回起訴。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宣玉華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