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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保險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簡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怡穎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於上訴狀雖未記載上訴聲明,惟狀首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新台幣498,013元」,此即為上訴人於原審請求確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之金額,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498,0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裁判日期:202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