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54號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滕幼萍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萬元【計算式:960,000元+(114年11月22日至115年11月21日即13個月*每月40,000元)=1,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