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事聲字第102號抗 告 人即異 議 人 林明財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月嬌間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事聲字第102號抗 告 人即異 議 人 林明財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月嬌間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