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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事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事聲字第87號異 議 人 陳芷淳相 對 人 九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麗珠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114年度事聲字第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0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查,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日期: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