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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事聲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事聲字第91號異 議 人即 債務人 陳俊憲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9號裁定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下稱原裁定)。債務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之母親陳賴笑、胞姊陳秀姈分別領有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陳秀姈為中度身心障礙,雖領有補助,然若履行原裁定准予之更生方案,將影響異議人自身維持生活所需;異議人以駕駛計稱車為業,其所駕使之車輛尚須支付貸款予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新臺幣13,645元。

爰聲明異議,請求重定更生方案等語。

三、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總額之1/2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裁定應公告之,認可之裁定應送達於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不認可之裁定應送達於債務人;對於第1項認可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以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為限,消債條例第60條第1、2項、第62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更生方案係由債務人提出,如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或法院逕以裁定認可,債務人即應受拘束。於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後,除債權人依消債條例第76條第1項聲請法院撤銷更生外,債務人不得以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為由,請求撤銷更生方案。且債務人就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並無抗告或異議之利益,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4項規定意旨,應不得提起抗告或異議(司法院100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12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準此,對於法院所為更生方案認可之裁定,得提起抗告或異議者,以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為限;債務人對於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並無抗告或異議之權。

四、經查:異議人前以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異議人於民國114年7月28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發函全體債權人進行書面表決,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是本件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回證等(見113年度司執消債更第109號卷宗第329、339至359頁)在卷可稽。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9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既異議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已經法院裁定認可,對其並無不利,難認異議人有抗告或異議之利益可言,揆諸前揭說明,對於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僅限於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得提起抗告或異議,債務人對於認可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並無抗告或異議之權。從而,本件異議人對於原裁定提出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就債務人之履行情況,自應依消債條例第74條、第75條之規定處理,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附件: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⒈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4,496元,並應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給付,共清償72期,合計6年。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欄為所示。 ⒉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債務總金額:1,365,037元;本金:622,361元。 ⒊清償總金額:1,043,712元。 ⒋清償比例:76.46%;本金清償金額:157.57%。 ⒌清償方式: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貳、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4,495 1,322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5,000 5,469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7,933 4,969 4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25,282 2,392 5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2,327 344 合計 1,365,037 14,496 參、計算說明: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期數(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位)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