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104號聲 請 人 劉文秀失 蹤 人 劉文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劉文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劉文娟(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於民國114年12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劉文娟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劉文娟之胞姊,失蹤人於民國107年12月4日失蹤後,即未歸返,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其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前經本院以114年度亡字第10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劉文娟於00年0月00日生,於107年12月4日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14年12月30日准予對劉文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情,有本院114年度亡字第104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可稽。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劉文娟陳報其生存,或知劉文娟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且聲請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均表示迄今無失蹤人之消息,此有聲請人陳報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5年7月6日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佐。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劉文娟於00年0月00日生,自107年12月4日失蹤,斯時未滿80歲之人,計至114年12月4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