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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亡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1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陸換新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陸換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臺北市○○區○○○路○段0號5樓)於民國94年12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失蹤人陸換新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陸換新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87年12月28日經註記為失蹤人口,且無換發國民身分證、重複設籍及出入境、殯葬及全民健保等紀錄,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臺北○○○○○○○○○函、清查人口查詢名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覆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相關戶籍資料、臺灣省臺北市大安區戶口調查表、臺北市暨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殯葬查詢紀錄、入出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函、健保查詢紀錄在卷可憑,堪信失蹤人為00年0月00日生,於87年12月28日失蹤計至94年12月28日止,失蹤屆滿7年,前經本院於115年1月6日准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本件失蹤人死亡宣告,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