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116號聲 請 人 廖啟順上列聲請人對廖啟銘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廖啟銘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裁定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5年1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