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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亡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117號聲 請 人 甲○○非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失 蹤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乙○○(男,民國前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5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

路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原名即甲○○)與失蹤人乙○○於民國7

8年7月19日簽訂買賣契約,購買失蹤人向國宅處承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5樓之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待日後可辦理所有權移轉時,再為移轉登記(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失蹤人並將其印鑑證明正本、戶籍謄本正本、戶口名簿正本、身分證、郵政儲金簿證本及進住通知單等個人資料交付予聲請人,以利聲請人得以系爭不動產辦理貸款及交屋等事宜。嗣聲請人與國宅處辦理點交系爭不動產、取得鑰匙、居住及繳納貸款、房屋稅及地價稅等,然聲請人自入住迄今,均無從聯繫失蹤人辦理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迄今已36年。聲請人前曾起訴請求失蹤人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經法院命查報失蹤人戶籍謄本,始知失蹤人與聲請人簽訂系爭買賣契約5日後,旋即於78年7月24日出境,且於87年12月10日逕遭遷出登記。

又失蹤人為民國前0年00月00日出生,現已屆120歲高齡,遠逾內政部統計之113年臺灣地區人民平均壽命80.77歲,超過人類之正常生命週期,生存機會渺茫,顯有死亡之可能,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聲請失蹤人死亡等語。

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亦有明文。而所稱利害關係人,係指失蹤人之配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及其他就死亡宣告有身分上及財產上利害關係之人而言。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買賣契約影本、進住通知單

、印鑑證明、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份證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國宅貸款基本資料卡及分期還款憑單影本、地價稅及房屋稅影本、戶籍謄本影本、聲請人身份證及健保卡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7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乙○○之勞保資料、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78年迄今入出境資料、78年迄今之財產所得申報資料、78年迄今之健保就醫資料、失蹤人自78年7月24日迄今是否曾向戶政機關辦理任何手續、失蹤人死亡資料或治喪殯葬紀錄、失蹤人自78年7月24日迄今是否曾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護照更換等手續,查知失蹤人於78年7月24日出境後,遭臺北○○○○○○○○○逕為遷出登記,至今尚未回復戶籍;其自102年至106年間無所得,名下僅有房屋1筆、土地1筆,另失蹤人無上開其他相關資料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臺北○○○○○○○○○115年4月15日北市信戶資字第1156002499號函、臺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5年4月16日北市殯儀字第1153004322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5年4月48日移署資字第1150042386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5年4月16日新北殯館字第1155114591號函、勞保Web IR查詢系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5年4月20日領一字第1155108010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5年4月17日資理字第1150001506號函、健保Web IR查詢系統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7至131頁、第137至171頁),可見失蹤人自78年7月24日後,再無任何之戶籍、就醫等資料;復無證據可認失蹤人業已死亡,堪認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自78年7月24日即處於失蹤之狀態,迄今仍行方不明之事實為真正。準此,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調查之結果,認與聲請人之主張與前該條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何明芝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