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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亡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24號聲 請 人 高景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撤銷死亡宣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杜 白

裁判案由:撤銷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