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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亡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56號聲 請 人 李淑斐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淑斐為失蹤人李淑婷(下逕稱其名)之妹,李淑婷於民國96年6月15日之十幾年前離家出走失蹤後,即未再歸返,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聲請宣告李淑婷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死亡宣告係為解決自然人失蹤後其住所地之法律關係所設之擬制死亡法律效果規定,以解消失蹤人於住所地之法律關係,其影響失蹤人權利甚鉅,應審慎認定,倘僅以單純離家出走,或未與特定人保持聯繫,在無其他佐證之情況下,是否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仍屬可疑時,則尚難認係失蹤。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提出戶籍謄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為證。惟本院前於114年7月21日以北院信家諧114年度亡字第56號函請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陳報李淑婷之親屬系統表及通知李淑婷之親屬參與程序並提出意見等事項,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陳報,有上開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至45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李淑婷之親等關聯、戶籍資料、勞工與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入出境資料、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殯葬紀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查知李淑婷於104年1月29日有補換身分證件紀錄(見本院卷第28頁),現仍為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地區人口(見本院卷第53頁),直至114年6月6日仍持續有在醫療院所就診之紀錄(見本院卷第55頁),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於114年7月23日以北市警防字第1143085842號函復查無受理李淑婷失蹤協尋及尋獲紀錄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另李淑婷因涉犯詐欺案件,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1477號案件通緝中,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5頁)。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認李淑婷縱離家出走多年,未再歸返,且未與聲請人保持聯繫,但李淑婷顯非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從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