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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亡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52號聲 請 人 王萬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民國64年4月1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64年4月1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正潔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