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亡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88號聲 請 人 秦淑珍失 蹤 人 秦葉煌 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秦葉煌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秦葉煌(男、民國○○○年○月○○○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秦葉煌之姊姊,失蹤人秦葉煌與大陸地區人民陳鳳結婚,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出境後失蹤,迄今行方不明,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並據提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受(處)理案件登記單、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函(以上均影本)為證,另本院依職權查證結果,失蹤人秦葉煌出境後,曾因誣告案及稅捐稽徵法案遭通緝,因逾追訴權時效已為不起訴處分,有法院被告刑事速查表在卷可稽,足信失蹤人秦葉煌於九十六年五月一日出境後失蹤迄今行方不明已逾七年,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品妍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