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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仲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睿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銘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萬6,159元(即仲裁判斷書主文第1項),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程序費用4,5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日期:202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