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仲執字第4號聲 請 人 堉耕文創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榮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源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1,609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程序費用1,5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