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仲執字第4號聲 請 人 堉耕文創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榮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源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訂有明文。復按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