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仲執字第5號聲 請 人 孔祥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錦雯間聲請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6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4,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