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仲執字第6號聲 請 人 合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光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1萬2,933元(本金1,215萬1,388元+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至聲請之日即114年6月13日按年息3%計算之利息36萬1,54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4,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