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仲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杰翰代 理 人 陳誌泓律師
王孟如律師高敬棠律師謝昕宸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