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8233號聲 請 人 邱雯宣即汪喵歡樂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卉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汪喵歡樂營」組織類型為獨資型態,故聲請人應更正聲請人名稱為「邱雯宣即汪喵歡樂營」,並提出邱雯宣之身分資料文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