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票字第 10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0445號聲 請 人 范紀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淑珣、歐陽群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分別對相對人王淑珣、歐陽群各就新臺幣160萬元本息、140萬元本息,聲請裁定准予執行,應具狀陳明相對人分別簽發之本票債權,是否係同一債權?即相對人其中一人如於其簽發之本票金額債權範圍內為清償者,是否另一相對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是否主張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5-06-30